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乔海山,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泉 审 判 员 姚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晓维
书记员:高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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