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延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