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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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