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爱忠(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
周晓伟
于建新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爱忠,阳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伟。
被告于建新,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东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爱忠、被告于建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也不错。
2000年原告盖了4间砖木结构的平房,2014年3月5日,发现家中东屋墙体裂缝、门窗严重变形,室外地面向外冒水,急忙到被告家一看,发现被告家西房地面出现一个大坑,自来水一直在跑水,室外地面出现塌陷裂缝。
尽管最后让被告止住了跑水,但原告的房屋严重受损。
经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的房屋损坏是由于被告自来水管冻裂跑水渗入地下、地基土遭浸泡湿陷所致,原告的房屋修复共需18613.97元。
经司法所人员多次调解,被告不同意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18613.97元、支付鉴定费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东墙进行重做,水泥过梁进行重打,门窗进行重换,室内地面进行翻修,支付鉴定费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于建兴辩称,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是我要求鉴定的,所以不负担。
房屋已经十五、六年了,也许有行动,我的房根基是石头坐浆水泥外勾缝,墙体也是水泥坐砖外勾缝,原告的房是干垒石头根基,上面抹面,墙体也是泥坐砖砌墙,原告房屋的建筑质量就不行,自来水跑水了,他的房变形了我的房也变形了,年前是水表冻坏跑了不多水,这次是水表坏了我把开关关了,结果冻坏了水表下边的管道,水闸开了缝。
我们可以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赔偿,不同意重做。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案被告于建新家自来水管冻裂跑水渗入地下,导致地基土遭浸泡湿陷,致使原告王某某房屋受损,依法应予折价赔偿,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冀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建议待沉降稳定后采取加固处理、房屋修复费用预算为18613.97元,被告对鉴定意见认可,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后主张要求对房屋重建,因无证据证实房屋损坏达到重建标准,亦无其他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由被告赔偿鉴定费用4000元系为了查明原告房屋损失程度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房屋损失及鉴定费22613.9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六元,由被告于建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案被告于建新家自来水管冻裂跑水渗入地下,导致地基土遭浸泡湿陷,致使原告王某某房屋受损,依法应予折价赔偿,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冀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建议待沉降稳定后采取加固处理、房屋修复费用预算为18613.97元,被告对鉴定意见认可,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后主张要求对房屋重建,因无证据证实房屋损坏达到重建标准,亦无其他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由被告赔偿鉴定费用4000元系为了查明原告房屋损失程度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房屋损失及鉴定费22613.97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六元,由被告于建新负担。
审判长:程东风
书记员:王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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