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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婉珺诉被告莫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婉珺,女,28岁。
委托代理人王长德,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岳洪章,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柴彬,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金明,男,44岁。

原告王婉珺与被告莫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婉珺及委托代理人王长德、岳洪章与被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彬、莫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婉珺的母亲莫××出资购买虎林市××资源局的一套住宅,收据的交款人写明王婉珺,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莫××将购买的房屋赠与原告,该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告莫某某关于莫××没有资金购买房屋借给别人居住、被告居住的房屋系2000年被告将要结婚时所购买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所以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名字问题,因原告父母1991年离婚时原告母亲莫××在起诉状中明确写明婚生女名字为“王婉珺”,故对被告关于原告未曾使用“王婉珺”这一名字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原、被告提供的购房款中,交款人均为王婉珺,被告称系其交款时随意写的名字,该主张不符合常理,故应认定争议房屋系原告母亲莫××为原告购买。原告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主张被告腾退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租费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所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将占有原告王婉珺的房屋腾退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王婉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林 代理审判员  张淑梅 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

书记员:刘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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