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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望都县第三中学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望都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
代表人:朱建群,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代表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元,减半收取3937.5元(已交纳),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元,减半收取3937.5元(已交纳),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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