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某如
原告王某某,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涉县。
被告李某如,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金海
书记员: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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