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某某滦水湾游泳健身中心。
经营者陈丽欣。
委托代理人经万隆,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双某某滦水湾游泳健身中心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某某滦水湾游泳健身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双某某滦水湾游泳健身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长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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