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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增起与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增起,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群,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住所地:黑龙江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褚凤新,该直属库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省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增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储粮牡丹江库赔偿因私自排水造成王增起家菜棚地经济损失暂定9000元,具体损失待鉴定后确定。事实和理由: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于2017年7月18日至20日,先后几次向王增起家菜棚地排水,致使菜棚地被淹,造成经济损失9000多元。中储粮牡丹江库辩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增起主张财产损失9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王增起家菜棚地进水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即连降大雨且王增起家菜棚地处位置特殊,即位于四周高中间低的情况下,水向低处流所致,而不是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排水造成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的证明和在该证明复印件上又加盖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印章的证明各一份、照片9张、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0日手机拍摄视频(分段视频26段左右)1份、2017年菜棚地被水淹前投入明细表1份。证明: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排水与王增起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财产损失统计数额。中储粮牡丹江库有异议,认为两份证明不具有合法性,照片不能客观反映当时的情况,手机拍摄的视频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强降暴雨所致属于自然灾害,投入明细表系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及其调解委员会的证明,可以证明2017年7月17日凌晨至上午连续强降雨的事实,但不能认定其损害与中储粮牡丹江库存在因果关系;照片和视频可以再现王增起的菜棚地和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周边因强降雨受水灾场景,但不能证明王增因雨水损失与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海林分库存在因果关系;投入明细表是个人记账表,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2.中储粮牡丹江库提供的李凤喜书面证言、申请调取的海林市2017年7月18日20时至21日20时的气象资料证明。证明:王增起的菜棚地所受损害与中储粮牡丹江库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王增起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李凤喜的书面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海林市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中的制作人和负责人是否是本人签字无法证实,并且证明内容不明确具体。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具客观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依申请调取的海林市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内容完整真实,且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予以确认。3.本院斟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和海林市气象局证明、海林市气象局1988年至2017年最大雨量统计表。证明: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排水设施、王增起菜棚地相邻及地势状况,2017年7月18日20时至21日20时降水量及历年降水量。王增起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照片仅能证明排水井的具体位置,井盖下面没有检查是否畅通,并且该组照片是法院工作人员拍摄,并非排水技术人员拍摄,照片制作程序不合法;海林市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和最大降雨量统计表的印章与原来海林市气象局的印章不一致,且不能证实2017年全年降雨量是最大降雨量。中储粮牡丹江库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为查清案件案事实,对争议的现场及当期降水情况进行了勘验和调查,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增起承包经营的菜棚地的地理位置及地势:西与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东门及围墙隔路相邻,东与海长公路海浪桥桥体相接,北与海浪路相邻,南与其他村民菜棚地相接,均低于海浪路及与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相邻道路的路面,菜棚地的地势明显呈现低洼,并且东、西、南、北无排水设施。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院内东侧排水设施:泵房及长约18米、宽约8.8米、深约5米的排水池一处,东门道路路面(路东王增起菜棚地)沿围墙北侧有排水井三处。受东北低压系统影响,2017年7月18日20时至21日20时,海林市出现了强降水,局地伴有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累计过程降水量为168.3毫米,其中18日20时至19日20时过程降水量达135.6毫米,刷新了海林市自有气象记录50年以来一日最大降水量记录。该降水导致王增起的菜棚地及相邻道路内涝积水、农作物受损。
原告王增起与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以下简称中储粮牡丹江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6日、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增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群、被告中储粮牡丹江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必须具备四要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具备了以上要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因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1.王增起的菜棚地的损失与中储粮牡丹江海林分库排水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中储粮牡丹江海林分库是否存在过错。关于王增起的菜棚地的损失与中储粮牡丹江海林分库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案经现场勘查,王增起的菜棚地的地势明显低于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院落及其西、北相邻的道路路面,菜地东侧又与桥体相接无法排水,遇强降水天气,极易发生内涝。该菜地受损时正值海林地区受东北低压系统影响期间,累计过程降水量为168.3毫米,刷新了海林市自有气象记录50年以来一日最大降水量记录。因此,王增起的菜棚地积水受损的主要原因是菜地的地理位置、地势和强降水天气所造成的,与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排水不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中储粮牡丹江海林分库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是中央储备粮专属库,经营使用多年,其排水设施完善,因五十年一遇的强降水天气及王增起菜棚地周围地势原因,致使中储粮牡丹江海林分库与王增起相邻的道路和菜地积水,中储粮牡丹江海林分库既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避免。因此,中储粮牡丹江库海林分库对王增起菜地因积水受损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王增起要求中储粮牡丹江库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王增起菜棚地的现状,应积极主动寻求合理的救济途径,防止再次出现内涝现象的发生,其申请财产损失程度鉴定,因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未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增起要求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增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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