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祥
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淑芹
于常青(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国祥,住隆化县。电话:15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电话:137XXXXXXXX。
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50XXXXXXXX。
被告:王淑芹,住隆化县。电话:152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祥与被告王某某、王淑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祥负担。
审判长:张洪洋
审判员:王秀山
审判员:孙静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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