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庆,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贵,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崇彬,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
审判员 陈景山
书记员: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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