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革,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须以李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起民事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新昆
书记员:张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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