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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保定沁金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保定沁金铸造有限公司
刘振华
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沁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凌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保定沁金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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