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王硕
张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于晓辉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98号。
代表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辉,男,该公司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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