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于文华
马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文华,河北省望都县人。
被告马某某,河北省望都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文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6年4月1日,被告于文华驾驶冀FTRXXX号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于文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解放军二五二医院住院治疗。
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60,000元。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评残后增加。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尚未评定,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沈巧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