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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晏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晏明,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原、被告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偿还原告借款64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原、被告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孟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偿还原告借款64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50元。

审判长:马宏坤
审判员:李振芳
审判员:黄宝永

书记员:冯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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