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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龙丰公司建安四处员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小区916号4门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雷,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杏树岗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给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原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其当时做工程一时资金紧张,于2015年5月5日及9月11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及30000元,共计180000元暂用,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收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收到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低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从立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给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书记员:刘辛桐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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