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更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王某与李更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高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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