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杨庄乡中阳村。
法定代表人:赵占宝,总经理。
被告:廊坊开发区明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原廊坊开发区东方华智石油工程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纬二道南侧科技谷内。
法定代表人:李伟浚,总经理。
王某与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明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 高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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