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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明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杨庄乡中阳村。
法定代表人:赵占宝,总经理。
被告:廊坊开发区明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原廊坊开发区东方华智石油工程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纬二道南侧科技谷内。
法定代表人:李伟浚,总经理。

王某与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明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 高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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