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香(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闫海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辉 代理审判员 毕勇城 人民陪审员 白小诩
书记员:王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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