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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居住地不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汤某某偿还欠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被告向我借款2万元,于2013年10月2日写的欠据,约定于2014年春节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国山 人民陪审员  胡玉龙 人民陪审员  杨 宏

书记员: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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