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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光明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汤启坤,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光明村委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该单位村长。
委托代理人周晖,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建华区光明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7.00元,减半收取2893.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丽丽 人民陪审员  周 晶 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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