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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