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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56岁。
委托代理人薛景林,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61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景林、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原告王某的妹夫,2011年11月6日被告张某某与妻子王真通过原告王某帮忙联系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大辛村购买一户住宅楼,因被告资金不足便向原告借款381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381000元的欠据,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退休时还清借款。现被告已经退休,但借款却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对因买房向原告王某借款381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被告辩解已偿还部分借款,因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381000元。
案件受理费70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402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萍

书记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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