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某市双滦区。
被告承某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贾城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某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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