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邓龙华
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常新柱
周某某
李某某
王玉梅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河北省承德县,住雄县绿港新城。
委托代理人:邓龙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绿港新城。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新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世纪城3号楼6单元610室。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太阳城。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龙湾镇张青口三村2组097号。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龙湾镇张青口三村2组097号。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新柱、周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建平
审判员:赵占军
审判员:刘卫红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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