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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59岁。
委托代理人金绍文,虎林市中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牟某某,女,22岁。
被告李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绍文、原告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二原告将土地交付给被告李某某进行耕种,被告李某某也按照约定交付了土地承包费,双方虽然对2011年度与2012年度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同一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并不影响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故双方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某某按照约定交付50,000元保证金,原告王某某的前夫牟×收取该款,原告王某某未提出质疑,故牟×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原告王某某收取50,000元的保证金,双方履行合同完毕时,原告王某某应负有返还该保证金的义务。双方在对土地承包费进行结算时,被告李某某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负有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双方互付到期债务,债务均系因双方建立的土地承包关系所引发,且债务的种类均系给付人民币,被告提出双方的债务抵销的请求依法成立,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牟某某返还给被告李某某的保证金50,000元与被告李某某欠二原告的承包费50,000元,双方互付到期债务抵销。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某、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伟林 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 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

书记员: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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