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冬
魏某某
周某某
张某某
吴某某
李某某
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冬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新安镇七吉村。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祝福屯镇南圣板村。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王店乡周双庙村。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岸下村。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祝福屯镇南圣板村。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红旗镇五亮村3组1号
。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岸下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冬、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冬、魏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冬、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冬冬、魏某某负担1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冬、魏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冬冬、魏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长:周党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