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族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杨文革
原告王某某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革,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文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宋献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文革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提出答辩意见,开庭审理时缺席。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要求交付的是法院执行庭已经查封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案外人应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解决查封问题,而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交付已经被查封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要求交付的是法院执行庭已经查封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案外人应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解决查封问题,而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交付已经被查封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高建芳
审判员:董吉顺
审判员:李平芳
书记员:马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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