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某、杨某某、苑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
被告:苑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

原告王某与被告施某某、杨某某、苑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被告施某某、苑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施某某、杨某某偿还借款135,000.00元;2、被告施某某、杨某某给付借款利息1,350.00元(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施某某、杨某某给付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4、被告苑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1日、4月18日,被告施某某向原告分二次借款,每次借款本金均为100,000.00元,月利率1.5%,并向原告分别出欠条和借条各一张,借款期间10个月,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分别为2014年12月11日和2015年2月18日,二笔债务均由被告苑雪某担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施某某并没用按期还款。2016年3月20日,施某某、苑雪某和原告进行核算后,将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的金额为135,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被告苑雪某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施某某并没有按期还款,保证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且被告杨某某与施某某系夫妻关系,施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施某某,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施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由苑雪某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且施某某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施某某、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杨某某应承担偿还责任。当事人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施某某未偿还借款,苑雪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苑雪某的辩解理由,不能反驳其出具的借条,故本院不予采纳。苑雪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施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某某、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35,000.00元;
二、被告施某某、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利息1,350.00元(2017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施某某、杨某某给付原告王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苑雪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00元,减半收取计1,513.50元,由被告施某某、杨某某、苑雪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高海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