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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书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江书楼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书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书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彦花
审判员:王金海
审判员:张富强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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