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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兴平。被告蔡中军。被告何某某。被告咸阳贵华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平诉被告蔡中军、何某某、咸阳贵华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平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王兴平承担。
审判员 王雅宏
书记员: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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