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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兴平诉被告蔡中军、何某某、咸阳贵华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兴平。
被告蔡中军。
被告何某某。
被告咸阳贵华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平诉被告蔡中军、何某某、咸阳贵华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平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王兴平承担。

审判员 王雅宏

书记员: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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