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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洁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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