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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27号中建三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姚志刚,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2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0556037M。
法定代表人:陈贤庭,公司经理。
被告:王胜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胜前、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胜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胜前的起诉。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 代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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