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宝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龙湾镇大步村人。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
地址邢台市隆某某东良乡泽畔村村东。
负责人:杨贵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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