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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宝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龙湾镇大步村人。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
地址邢台市隆某某东良乡泽畔村村东。
负责人:杨贵群。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隆某某三源华东橡胶制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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