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姚迎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王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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