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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夏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花乡明春苑小区24号楼8单元201。法定代表人翟自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109号1幢。法定代表人钟诚,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任志超,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7年9月14日18时22分许,被告赵某某驾驶京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雄昝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火葬场南超车时,逆向与由南向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某承担两车修理费用。后得知,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处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现被告拒绝给付赔偿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判令: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01200元,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与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属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是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被保险人,且不计免赔,本案车辆损失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且金额足以覆盖,因此要求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未就保险免赔责任对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予以明示,因此应不适用责任免赔条款。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请依法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且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未就保险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解释和明确的说明,因此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免责拒赔的理由。依据原告与赵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原告的损失应由赵某某赔偿,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根据赵某某与我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赵某某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损失在保险赔偿之外的损失由赵某某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法判决。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经查询京P×××××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被保险人为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该查询结果仅是公司内部对于保险情况的初步查询,保险关系是否确立以及具体的保险情况应当以保险单为准。此次事故发生后曾进行初步沟通理赔事宜,驾驶人赵某某提供的从业资格证出生年月显示为19783年4月,我公司怀疑有伪造证件情形,故终止理赔事宜。关于交强险责任我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8日向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100元,交强险已无需再承担责任。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18时22分许,被告赵某某驾驶京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雄昝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火葬场南超车时,逆向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王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赵某某承担两车修理费。后原告在北京宝泽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车辆支付了修理费101200元。经查,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到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并在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险额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被保险人为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8日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就交强险责任向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100元。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挂靠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和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报案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助办理理赔手续,事故损失在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外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逃逸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现原告以被告拒绝给付赔偿款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被告赵某某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中出生年月显示为“19783年4月”,被告赵某某有伪造证件的情形,故终止理赔事宜。出示赵某某从业资格证照片一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修理费票据两张及费用清单,赵某某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挂靠协议书、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支付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理赔款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秋龙、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洋、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香、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的车辆损失费101200元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2100元,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被告赵某某有伪造证件情形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991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吉某某伟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赔偿款21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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