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立新、被告文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7时许,原告在通过铁锋区鹤城馨苑小区17号楼附近草地时,被草坪上设置的铁丝绊倒。原告伤后到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308.37元,原告起诉到本院后,经本院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1、王某某切牙根折、侧切牙冠折断定为十级伤残;牙齿修复费用需陆仟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付,使用年限为5年。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00元,检查费12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在原告所提供的双方录音中,被告及其妻子虽陈述曾在原告摔倒的位置架设铁丝,但称在事发前已将铁丝绞断,同时,在原告所提供的视频中有人将铁丝重新拴上的记录,但被告对该视频证据中所出现重新拴铁丝的人是否为被告持有异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进行鉴定,但因该视频不具备鉴定条件,未有鉴定机构对该鉴定予以受理,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57.00元,鉴定费1,800.00元,均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昆 审判员  刘艳 审判员  王睿

书记员:王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