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1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双,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广斌 审判员 张家双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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