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涿州市宜家旺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现住北京市。
被告涿州市宜家旺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
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涿州市宜家旺购物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审判员:刘会波
审判员:孟令丹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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