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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王某某、徐某某、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薇,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被告: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负责人:范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经营者:张安宝。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王某某、徐某某、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同年10月22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徐某某、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的起诉。

审判员  王明强

书记员:刘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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