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薇,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被告: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负责人:范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经营者:张安宝。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王某某、徐某某、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同年10月22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徐某某、遵化市天某货运联合车队的起诉。
审判员 王明强
书记员:刘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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