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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和与被告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繁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原告王某和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振华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飞,系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繁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非,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原告王某和诉被告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和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0元,由原告王某和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书记员: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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