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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郎显彬、关彩云、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郎显彬
关彩云
郎显彬、关彩云的
李春志(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
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关春(北京京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显彬。
被告关彩云。
被告郎显彬、关彩云的
委托代理人李春志,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郎显彬、关彩云、长丰市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明、王平、代理审判员郝建朋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晓红,被告郎显彬、关彩云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志,被告长丰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长丰市政公司与围场县以工代赈办、河北省木兰林管局、西龙头乡人民政府签订《围场县2009年度路基改扩建工程以工代赈项目十一标段施工合同》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郎显彬、关彩云,并由郎、关二人组织施工的事实清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长丰市政公司在该工地没有任何人员负责施工、管理。郎、关二人给原告王某某出具的工票没有加盖长丰市政公司的公章,也没经长丰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追认;证人穆振堂出庭作证证实,由其出面协调由长丰市政公司支付郎显彬及关彩云工程款的事实。证人宋昌全出具书证证实该工程由郎显彬、关彩云负责此工程全部施工,并为其在当地雇佣工人的事实。被告郎显彬、关彩云虽提出是长丰市政公司雇佣的职务行为,但双方既没有书面协议,郎显彬、关彩云二人亦未在长丰市政公司领取工资,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在其工地施工,并非经长丰市政公司所雇佣和同意,而实际受益者是郎显彬和关彩云,所以其二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郎显彬、关彩云在施工过程中所欠原告租赁费和运费应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长丰市政公司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郎显彬、关彩云给付原告王某某租赁费及运费420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长丰市政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郎显彬、关彩云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长丰市政公司与围场县以工代赈办、河北省木兰林管局、西龙头乡人民政府签订《围场县2009年度路基改扩建工程以工代赈项目十一标段施工合同》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郎显彬、关彩云,并由郎、关二人组织施工的事实清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长丰市政公司在该工地没有任何人员负责施工、管理。郎、关二人给原告王某某出具的工票没有加盖长丰市政公司的公章,也没经长丰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追认;证人穆振堂出庭作证证实,由其出面协调由长丰市政公司支付郎显彬及关彩云工程款的事实。证人宋昌全出具书证证实该工程由郎显彬、关彩云负责此工程全部施工,并为其在当地雇佣工人的事实。被告郎显彬、关彩云虽提出是长丰市政公司雇佣的职务行为,但双方既没有书面协议,郎显彬、关彩云二人亦未在长丰市政公司领取工资,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在其工地施工,并非经长丰市政公司所雇佣和同意,而实际受益者是郎显彬和关彩云,所以其二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郎显彬、关彩云在施工过程中所欠原告租赁费和运费应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长丰市政公司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郎显彬、关彩云给付原告王某某租赁费及运费420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长丰市政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郎显彬、关彩云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明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郝建朋

书记员:李明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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