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贾春雷,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雄县。被告河北强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0000430086。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号金亿城服饰广场1717。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强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鹤翔
审判员 罗建生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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