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现住勃利镇城西街。
委托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现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某1的遗产;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克志
书记员: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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