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王某某母亲。
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建忠。
原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武建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份一案,原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1.27元由原告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爱民
书记员:薛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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