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东峰,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启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雄县梁神堂村。
法定代表人刘凯,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东峰与被告雄县启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君影、被告雄县启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东峰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告出售价值63402元的瓦楞纸,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告出售价值51647元的瓦楞纸,两批货物货款总价值115049元。被告收货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立即支付货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1504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雄县启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辩称,厂子是购进了原告的瓦楞纸,但是原告纸的厚度不符合标准,质量有问题,有的时候送的纸潮,纸轴重量不一,当时不付货款就是因为上述情况,这是收货后员工和我交代的情况。第二车货物又出现了上述情况,造成我的产品被退货,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认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2014年9月19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出售价值63402元和51647元的瓦楞纸,两批货物货款总价值115049元。被告收货后未立即支付货款,由被告的员工尹月梅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尹月梅出具的欠条2张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峰与被告雄县启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王东峰货款11504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凯辩称,原告提供的瓦楞纸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雄县启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东峰货款1150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平
书记员: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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