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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望都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望都县第三中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望都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住河北省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王丽娜,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地址,望都县向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梁占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望都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望都县第三中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望都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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