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庄钦坤(黑龙江齐齐哈尔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
齐齐哈尔市御汤温某小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市御汤旅游名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宇
原告:王某某,住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钦坤,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齐哈尔市御汤温某小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哈拉乌苏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御汤旅游名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哈拉乌苏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御汤温某小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市御汤旅游名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2324.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其余229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2324.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其余229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艳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郑友丽
书记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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