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田华(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
柴奇峰(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王小鹏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成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奇峰,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负责人王海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鹏,系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之间不存在连带给付工程款的法律关系,故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9.6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之间不存在连带给付工程款的法律关系,故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9.6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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