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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宁仁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莉,女,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莉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彦君

书记员:马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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